蘇州要債公司長期提供各類經濟糾紛服務。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一、蘇州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經濟糾紛的成因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范。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范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的特點
1、糾紛主體的特定化;
2、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3、糾紛所屬范疇民事化;
4、解決方式多樣化。
二、蘇州經濟糾紛主要解決方式訴訟
一、經濟訴訟概述
(一)經濟訴訟的概念和任務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經濟訴訟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確認經濟權利義務關系,制裁經濟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經濟訴訟的主體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并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于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
2、訴訟當事人
經濟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經濟權益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訴稱侵害了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與原告發生經濟權益爭議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所爭議的經濟實體權利,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可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當事人作為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為對經濟訴訟有重大影響。
3、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訴訟代理權,以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經濟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是為了維護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行為,對被代理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4、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其他參與訴訟活動的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它們雖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訴訟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完成審判活動。
(三)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
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整個經濟訴訟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和經濟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訴訟共同性的原則和特有的原則。就特有原則而言,主要有: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
2、法院調解原則 ;
3、處分原則 ;
4、辯論原則 ;
5、支持起訴原則 ;
6、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
7、檢察監督原則。
二、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
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確定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收案范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權限。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二)仲裁的特征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
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在仲裁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準則,也是仲裁機構和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1、依法獨立仲裁原則;
2、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3、協議管轄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5、公平合理原則。
二、仲裁的受案范圍
我國經濟仲裁的受案范圍十分廣泛。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下列糾紛不能申請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另外,由于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經濟合同糾紛,它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特點,因此,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也不屬于仲裁法的受理范圍。
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概述
(一)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二)特征
1.行政復議是針對行政機關的法律行為,而不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
2.行政復議是針對具體的行政行為;
3.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作出決定。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受理的10類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罰案件;
2、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3、許可證管理案件;
4、行政確認權案件;
5、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案件;
6、農業承包合同案件;
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
8、行政許可案件;
9、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
10、行政給付案件。
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行政調解、行政仲裁及對其他民事糾紛的處理。
三、蘇州經濟糾紛追討的犯罪形成
經濟犯罪的提出
經濟犯罪(Economic Crimes)一詞最早是由英國學者希爾提出的。1872年希爾在英國倫敦進行的預防與抗制犯罪的國際會議上,以“犯罪的資本家”為題作了演講,在演講中首次使用了“經濟犯罪”一詞。經濟犯罪,顧名思義,是指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企業內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犯罪行為等。經濟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名個層面,因此,經濟犯罪也就無處不在。
經濟犯罪的概念
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規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征
經濟犯罪的特征,可分為外在形式的特征、內部結構的特征和一般特征。
經濟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征
1、犯罪主體的外形表現,大多數經濟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少數由單位構成(特殊主體)。
2、危害行為的外形表現,現行刑法典及單行法規,把經濟犯 罪分成若干類別,又分為若干行為,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為生產銷售一般的偽劣產品、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 標準的產品等,偽劣產品必須有銷售性,違法性(違反質量法規定) 和銷售金額的特定性(銷售金額五萬元)。
內部結構的特征
經濟犯罪的內在結構特征,其內在結構有三個方面
1、本質經濟結構。即有社會危害性,危害國家整體經濟秩序, 是商品經濟時代的副產品,行為人在經濟運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 利益,危害了國民經濟的主體結構。
2、經濟犯罪的違法結構。與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違反刑事 法律,又違反經濟法律和行政法規,同時也違反了民事法規。
3、經濟犯罪的心理結構,是故意犯罪,或以營利為目的,或以占有為目的,或以其他為目的傳播、破壞等。
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征?! ?/span>
1、經濟犯罪具有復雜性,經濟犯罪是伴隨商品經濟而產生的 一種犯罪形態,商品經濟越來越發展,經濟犯罪也隨之越來越復雜。
2、經濟犯罪具有隱蔽性。首先,因為經濟犯罪具有法定犯的 特征,即指僅僅是由于法律的專門規定,其行為才被視為犯罪。其次,還因為經濟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體許多受過良好的正 規教育,具有較高的學歷和職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職業、專長,在自己熟悉的經濟領域中進行犯罪。第三是因為經濟犯罪行為人的欺騙性。這些人主體身份特殊還打著搞活經濟、改革開放的旗號,在承包、聯營等經濟活動的掩護下,大肆進行犯罪活動。第四,是因為犯罪被害人的顧慮性,這些人有些是在經濟犯罪中得到好處的人,如行賄人與受賄之間,挪用公款人與使用人之間,他們害怕本人受到牽連。
3、經濟犯罪具有可變性,其表現之一是經濟犯罪是從傳統的 財產犯罪中蛻變而來的,隨著商品經濟的大力發展,從傳統的財產 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經濟犯罪,如詐騙罪衍生的合同詐騙、貸款詐騙、保險詐騙等;表現之二是新型的經濟犯罪不斷產生。
4、經濟犯罪具有貪婪性,這是由經濟犯罪的牟利性決定的。
經濟犯罪的罪名
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抗稅罪、偷稅罪、保險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洗錢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證券、期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
經濟犯罪的研究探討
縱觀我國近十年來的經濟犯罪現象,呈現出犯罪的金額越來越大,犯罪人員的職務越來越高,犯罪手段科技化,等特點。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強英軍認為,盡管經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并不能認為我們對此無能為力,并建議從要加強對人的教育;大力強化反貪部門的建設;加強對經濟犯罪的心理研究等各方面有針對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和懲治打擊,提高懲治經濟犯罪的效果。